《国家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管理办法(试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牧、农业农村、农村经济)、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国土资源(自然资源)、环境保护(生态环境)、水利、林业(林业和草原)厅(委、局):
为加强国家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建设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国家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建设方案》《关于启动第一批国家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建设开展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先试工作的通知》等要求,特制定《国家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2018年11月19日
国家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以下简称“试验示范区”)建设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全国农业可持续发展规划(2015—2030年)》《国家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建设方案》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试验示范区是国家推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综合性试验示范平台,是农业绿色发展的先行区。
第三条 试验示范区是在各地申报的基础上,经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8部门组织遴选产生。
第二章 建设任务
第四条 各试验示范区要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立足当地资源禀赋、区域特点和突出问题,明确农业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定位,探索符合区域特点和地方特色的绿色发展模式,率先推进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生态稳定,努力实现生产、生活、生态协调发展。
第五条 各试验示范区要大力推行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突出以下重点任务:
(一)严格保护耕地数量、提升耕地质量,积极推进轮作休耕制度化、常态化实施,实现种地养地结合,节约利用水资源、严格控制超采地下水,确保水土资源节约和永续利用。
(二)科学使用化肥农药、兽药,推行有机肥替代化肥、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进农业投入品减量增效,实现化肥农药、兽药使用量零增长负增长。
(三)着力发展循环农业,实行种养结合,着力推进畜禽粪污、秸秆、农膜等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水产健康养殖,实现农产品产地生态环境优美清洁。
(四)提升农产品质量,打造农产品品牌,确保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
(五)大力宣传绿色发展理念,倡导绿色消费,开展“光盘行动”,推动形成良好的绿色生活方式。
第六条 各试验示范区要创新体制机制,构建符合绿色发展要求的制度体系,重点建立健全农业资源环境生态监测体系、重要农业资源台账制度、农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绿色生态为导向的政策体系、农业绿色发展考核评价制度等。
第七条 各试验示范区要落实《农业绿色发展技术导则(2018—2030年)》要求,着力开展农业绿色发展科技创新,联合科研单位、高校、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开展以绿色生产为重点的科技联合攻关,加快成熟适用绿色技术、绿色品种的示范、推广和应用。
第八条 各试验示范区要因地制宜总结一批农业绿色发展模式和技术集成,提炼推广一批农业绿色发展制度,定期经各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送农业农村部,示范带动区域乃至全国农业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8部门成立试验示范区建设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指导各省(区、市)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工作。
(二)组织领导试验示范区建设工作,开展试验示范区评估确定。
(三)研究制定推动农业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支持政策和措施。
(四)开展试验示范区建设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
(五)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试验示范区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组织开展各部门各单位做法经验交流。
协调小组由农业农村部分管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农业农村部等8部门有关司局负责同志为成员,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业农村部发展规划司,负责统筹协调、召开会议、评估确定、督促检查、评价考核等工作。
第十条 成立试验示范区建设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试验示范区建设重大问题、模式研究、考核指标体系制定等技术支撑和咨询论证工作。
(二)不定期召开会议,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
(三)普及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绿色发展科技成果。
(四)对试验示范区建设情况进行跟踪监测。
(五)完成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专家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在农业农村部规划设计研究院。
第十一条 农业农村部建立联系指导机制,加强对试验示范区的指导服务。根据主要职责分工、重点任务承担等情况,农业农村部有关部属单位承担试验示范区联系指导工作。
第十二条 各省(区、市)建立试验示范区建设工作协调机制,负责本省(区、市)试验示范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工作指导和政策支持。
第十三条 各试验示范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成立试验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由人民政府负责同志任组长,农业农村、发展改革、科技、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业和草原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试验示范区建设的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试验示范区建设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各试验示范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将试验示范区建设作为农业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重点工作,创新支持政策,制定有效办法,完善协调机制,保障试验示范区持续健康发展。鼓励各级农业农村、发展改革、科技、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依据试验示范区实际,在有关资源环境项目和资金安排上,对符合条件的试验示范区建设予以支持。
第四章 申报与评估
第十五条 试验示范区原则上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申报,兼顾具备条件的地市级人民政府、垦区,农业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整体工作突出的省(区、市)也可以整省申报。
第十六条 申报基本条件为:
(一)建设目标定位明确、符合区域自然生态特点,在全国或区域范围内具有一定代表性。
(二)农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利用工作全面开展,发展思路清晰,重点任务明确,取得一定成效。
(三)耕地、水、气候、生物等重要农业资源底数清晰,开发强度合理。
(四)具有稳定的技术依托单位,在技术模式引进、集成创新、先行先试、示范推广等方面路径清晰明确、科学合理。
(五)建立试验示范区建设组织领导及部门间分工协作协调机制,出台比较完善、规范的政策性文件,编制完成试验示范区建设的有关规划及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 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自愿申请、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厅局联合推荐、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评估确定”的程序组织开展试验示范区申报和评估工作。
(一)农业农村部会同相关部门,印发试验示范区申报通知。
(二)符合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提交申报材料,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审核确定申报主体,并经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将申报材料报送农业农村部。以整省为主体申报的,由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要求组织申报材料。
第十八条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厅局联合上报的文件。
(二)试验示范区申报书。包括申报文件、创建工作开展情况、试验示范区建设的有关规划及实施方案等。规划及实施方案应充分体现试验示范区建设的整体推进思路、建设目标、主要内容、技术模式、环境影响评价、运行机制、保障措施等内容,突出产业和区域重点。
(三)其他有关文件材料。包括出台的政策性文件等。
第十九条 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试验示范区评估确定工作。由农业农村部等8部门推荐组成评估专家组,通过材料审查、评估指标测算、现场答辩等方式,对各申报主体进行竞争性遴选,提出候选名单报协调小组审定后,按程序向社会公布,经批准授予“国家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资格。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进展调度、督导检查、综合考核、能进能出”的考核管理机制,由协调小组适时组织实施考核。考核对象为试验示范区所在地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条 各试验示范区应每半年开展一次工作进展情况总结和典型模式梳理,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前向各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送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以及农业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典型模式。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连同本省(区、市)试验示范区建设总体情况一并报送协调小组办公室。进展调度报告报送情况纳入综合考核。
第二十二条 协调小组办公室依据试验示范区建设的有关规划及实施方案、绿色发展先行先试工作方案等,对其建设实施情况开展督导检查。督导检查结果作为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第二十三条 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制定《国家农业可持续试验示范区(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考核指标体系(试行)》(附件),对试验示范区进行综合考核。
第二十四条 综合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进展、模式总结、政策措施等情况。
(一)建设进展。围绕试验示范区建设目标,对照各试验示范区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先试工作方案,重点考核建设任务推进情况、绿色发展水平和进步程度。
(二)模式总结。重点考核试验示范区在倡导农业绿色发展理念、总结提炼农业绿色发展模式和技术集成、推广农业绿色发展制度和典型案例等方面的情况。
(三)政策措施。重点考核政策支持和组织管理情况,包括在科技创新、人才支撑、用地保障、财政扶持、金融服务等方面制定出台的支持措施情况,以及组织领导、工作推进、监督考核、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综合考核采取自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方式。
(一)自评估。各试验示范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开展建设成效自评,依据考核指标体系进行自评估打分,形成自评估报告,自评估报告经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第三方评估。协调小组聘请第三方机构,采取查阅档案与资料、实地考察、听取情况介绍等方式,对试验示范区进行现场考核,并结合试验示范区自评估报告,依据考核指标体系进行评估打分,形成综合评估报告,并反馈协调小组办公室。综合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次,得分在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至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至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对考核优秀的试验示范区给予通报表扬及优先支持;对考核不合格的试验示范区要求整改,整改期一年。整改期结束后,由第三方机构再次进行考核,考核仍不合格的,经协调小组审定后撤销“国家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资格。
第二十六条 试验示范区实行“一票否决”,对有发生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问题、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资格等情形的直接撤销其“国家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资格。试验示范区所在省(区、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及时发现上述情况并在一个月内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经核实确认后,由协调小组取消其资格。
第二十七条 被撤销“国家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资格的试验示范区,五年内不再受理其试验示范区申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国家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考核指标体系(试行)
国家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以下简称“试验示范区”)考核指标体系包括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其中,定量指标是对试验示范区的农业绿色发展水平以及进步程度等内容进行考核,定性指标则是对试验示范区的组织保障、制度建设、任务推进情况等内容进行考核。试验示范区考核得分为百分制,得分由定量与定性指标考核得分综合形成。
一、定量指标考核表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权重 | 属性 | ||||||||
东北区 | 黄淮海区 | 长江中下游区 | 华南区 | 西北及长城沿线区 | 西南区 | 青藏区 | 纯牧区② | ||||
农业生产 | 高标准农田面积比重/多年生人工草地保有率① | 13.8 | 13.8 | 13.8 | 13.8 | 13.2 | 13.2 | 10.6 | 17 | 正向 | |
畜禽规模养殖比重 | 4.6 | 4.6 | 4.6 | 4.6 | 4.6 | 4.4 | 3.7 | — | 正向 | ||
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比重 | 4.6 | 4.6 | 4.6 | 4.6 | 4.6 | 4.4 | 3.7 | — | 正向 | ||
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比重 | 2.5 | 2.5 | 2.5 | 2.5 | 2.5 | 2.5 | 2.5 | 5 | 正向 | ||
农业资源 | 耕地保有率 | 8 | 8 | 8 | 8 | 8 | 8 | 8 | 12 | 正向 | |
土壤有机质含量 | 6 | 6 | 6 | 6 | 6 | 6 | 6 | 8 | 正向 | ||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 6 | 6 | 6 | 6 | 6 | 6 | 6 | — | 正向 | ||
农业环境 | 化肥施用强度(折纯量) | 6.3 | 6.3 | 6.3 | 6.3 | 6.3 | 6.3 | 6.3 | — | 逆向 | |
农药施用强度(折百量) | 6.3 | 6.3 | 6.3 | 6.3 | 6.3 | 6.3 | 6.3 | — | 逆向 | ||
秸秆综合利用率 | 3.3 | 3.3 | 3.3 | 3.3 | 3.3 | 3.3 | 3.3 | 7 | 正向 | ||
农膜回收利用率 | 3.3 | 3.3 | 3.3 | 3.3 | 3.3 | 3.3 | 3.3 | 7 | 正向 | ||
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 | 3.3 | 3.3 | 3.3 | 3.3 | 3.3 | 3.3 | 3.3 | 7 | 正向 | ||
农业生态 | 菜单指标(选2个指标) | 草原综合植被盖度 | 两指标的权重各为7.00 | 两指标的权重各为7.00 | 两指标的权重各为7.00 | 两指标的权重各为7.00 | 两指标的权重各为7.30 | 两指标的权重各为7.50 | 两指标的权重各为9.50 | 两指标的权重各为9.50 | 正向 |
天然草原草畜平衡率 | 正向 | ||||||||||
农田林网控制率 | 正向 | ||||||||||
森林覆盖率 | 正向 | ||||||||||
湿地率 | 正向 | ||||||||||
农民生活 |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增长率 | 10 | 10 | 10 | 10 | 10 | 10 | 10 | 10 | 正向 | |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率 | 4 | 4 | 4 | 4 | 4 | 4 | 4 | 4 | 正向 | ||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 | 4 | 4 | 4 | 4 | 4 | 4 | 4 | 4 | 正向 | ||
总计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 |
注:①仅纯牧区用“多年生人工草地保有率”代替“高标准农田面积比重”。
②纯牧区详见附件-4中的牧区县名录。
二、定性指标考核表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权重 | 考核要点 | 得分 |
组织保障 | 1.先行先试工作部署与任务落实情况 | 9 | 试验示范区所在地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农业绿色发展,成立专门的工作领导小组和组织协调机构,各部门的职责、人员组成、运行机制明确。 | |
建立试验示范区部门间分工协调机制,部署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出台完善、规范的政策性文件,支持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先试。 | ||||
结合试验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职责分工,有清晰合理的路线图和时间表,细化各项任务推进措施,分解到各部门、市县或乡镇。 | ||||
2.政策支持情况 | 12 | 针对农业绿色发展,制定出台资金补贴、土地流转、用电用地用水优惠等方面的支持政策。 | ||
3.农业绿色发展考核制度建设情况 | 8 | 制定农业绿色发展考核制度,纳入领导干部任期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内容。 | ||
细化量化实化农业绿色发展绩效考核指标,并开展考核。 | ||||
制度建设 | 4.构建农业资源环境生态监测体系 | 8 | 建立农业资源环境生态监测体系。 | |
监测体系覆盖耕地、草原、渔业水域、生物资源、产地环境等方面。 | ||||
使用监测体系开展实时监测与评价预警。 | ||||
5.建立重要农业资源台账制度 | 9 | 建立重要农业资源台账制度。 | ||
水、土、气、生物资源等重要农业资源底数清晰,实现动态监测。 | ||||
定期发布农业资源报告和农业资源承载力预警报告。 | ||||
6.建立农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 10 | 以县为单位,建立农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强化资源环境管控。 | ||
坚持农业生产与资源环境承载力相匹配,完成禁养区划定以及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改造或搬迁,限制其他影响资源环境的生产行为。 | ||||
任务推进情况 | 7.优化农业主体功能区与空间布局 | 8 | 立足水土资源匹配性,合理划定优化发展、适度发展和保护发展区,各分区发展定位清晰明确,符合区域资源环境特点。 | |
合理划定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明确区域生产功能。 | ||||
8.突出环境问题治理情况 | 10 | 针对区域突出环境问题(如耕地重金属污染、地下水超采、地膜污染等)制定相应措施和方案,筹措专项资金治理农业资源环境突出问题。 | ||
9.农业绿色发展全民行动 | 11 | 加强新闻宣传、科学普及,在生产方面推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有机肥替代化肥、测土配方施肥、绿色防控替代化学防治、秸秆综合利用、农膜回收、投入品绿色生产、加工流通绿色循环等绿色生产方式,在消费方面持续开展“光盘行动”,推动形成绿色生活方式。 | ||
10.技术模式提炼推广与农产品质量品牌提升 | 15 | 组建由科研单位、推广机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成的农业绿色技术研发与推广体系,支撑区域农业绿色发展。 | ||
形成符合区域农业资源环境特征的农业绿色发展技术模式,实际运行效果良好,且积极宣传推广。 | ||||
提升农产品质量,打造一批特色优质农产品品牌,努力推动绿色农产品优质优价。 |
附件-1
国家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
(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定量考核指标解释
一级指标名称 | 二级指标名称 | 指标解释 | 计算公式 | 数据来源 | 备注 |
农业 生产 | 高标准农田面积比重 | 指高标准农田面积①与耕地面积的比值,是反映农业基础设施支撑能力的重要指标。 | 高标准农田面积比重=高标准农田面积/耕地面积×100% | 农业部门 | |
多年生人工草地保有率 | 指本年度多年生人工草地保留面积与上年度多年生人工草地保留面积的比值,是反映草原生产力的重要指标。 | 多年生人工草地保有率=本年度多年生人工草地保留面积/上年度多年生人工草地保留面积×100% | 林业和草原部门 | 1.纯牧区用该指标代替“高标准农田面积比重”指标; 2.纯牧区详见附件-5中的牧区县名录。 | |
畜禽规模养殖比重 | 指生猪、肉牛、奶牛、羊、肉禽、蛋禽等各类畜禽规模养殖比重的总和,是反映畜牧业生产持续稳定供应能力的重要指标。 | 畜禽规模养殖比重②=各类畜禽规模养殖比重总和 | 畜牧部门 | 1.牧区县和半牧区县可用草原流转比例替代畜禽规模养殖比重,草原流转比例=流转的草原面积/可利用草原面积; 2.若无畜禽养殖,将该指标权重加入“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比重”指标计算。 | |
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比重 | 指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面积③与水产养殖总面积的比值,是反映现代水产养殖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
| 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比重=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示范场(区)养殖面积/水产养殖总面积×100% | 渔业部门 | 若试验示范区无水产养殖,将该指标权重加入“畜禽规模养殖比重”指标计算。 | |
农业 生产 | 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比重 | 指试验示范区获得认证认定并且在有效期内的所有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的产量与农产品总产量的比值,是反映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水平和生产环境的重要指标。 | 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比重=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产量/农产品总产量×100% | 农业部门 | |
农业 资源 | 耕地保有率 | 指本年末耕地总面积与上年末耕地总面积的比值,反映了耕地面积的变动幅度。 | 耕地保有率=本年末耕地总面积/上年末耕地总面积×100% | 土地利用现状年度变更调查 | |
土壤有机质含量 | 指单位质量土壤中以各种形式存在的含碳有机化合物的含量,是土壤肥力的重要指标。 | 土壤有机质含量=含碳有机化合物质量/土壤质量×100% | 农业部门 | ||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 指灌入田间可被作物利用的水量与灌溉系统取用的总水量的比值,是反映农田灌溉水利用效率的重要指标。 |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灌入田间可被作物利用的水量/灌溉系统取用的总水量。 | 水利部门 | ||
农业 环境 | 化肥施用强度(折纯量) | 指单位播种面积上的化肥施用量,反映农业生产中化肥施用水平。化肥施用量以折纯量计。 | 化肥施用强度=化肥施用量(折纯量)/耕地面积/复种指数 | 成本收益年鉴或统计部门统计数据 | |
农药施用强度(折百量) | 指单位播种面积上的农药施用量,反映农业生产中农药施用水平。农药施用量以折百量计。 | 农药施用强度=农药施用量(折百量)/耕地面积/复种指数 | 成本收益年鉴或统计部门统计数据 | ||
农业 环境 | 秸秆综合利用率 | 指秸秆综合利用④量占秸秆可收集资源量的比重。 | 秸秆综合利用率=秸秆综合利用量/秸秆可收集资源量×100% | 农业部门 | 无农作物种植的纯牧区,将该指标权重加入“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率”指标计算。 |
农膜回收利用率 | 指回收且综合利用的农膜量占农膜使用总量的比重 | 农膜回收利用率=回收利用农膜量/农膜使用总量×100% | 农业部门 | 若试验示范区没有农膜使用,将该指标权重均分后加入“秸秆综合利用率”和“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率”2个指标进行计算。 | |
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 | 指综合利用的畜禽粪污量占畜禽粪污产生总量的比重。 | 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综合利用的畜禽粪污量/畜禽粪污产生总量×100% | 畜牧部门 | 1.畜禽粪污包括畜禽粪便、尿液和污水; 2.若试验示范区无畜禽养殖,将该指标权重均分后加入“秸秆综合利用率”和“农膜回收利用率”2个指标进行计算。 | |
农业生态 | 草原综合植被盖度 | 是反映草原生产能力和生态保护水平的重要指标。 | / | 林业和草原部门 | 牧区、半牧区市县必须选择该指标。 |
天然草原草畜平衡率 | 反映天然草原草畜平衡状况。 | 天然草原草畜平衡率=100%-100%×(实际载畜量-合理载畜量⑤)/合理载畜量 | 林业和草原部门 | 牧区、半牧区市县必须选择该指标 | |
农田林网控制率 | 指已建成农田林网(含农林间作)的农田面积占应建农田林网的农田面积的比重,反映地区的农田保护水平。 | 农田林网控制率=已建成农田林网的农田面积/应建农田林网的农田面积×100% | 林业和草原部门 | ||
森林覆盖率 | 指森林面积占国土面积的比重,反映该地区森林面积占有情况或森林资源丰富程度及实现绿化程度。 | 森林覆盖率=森林面积/国土面积×100% | 林业和草原部门 | ||
湿地率 | 指湿地⑥面积占国土面积的比重,反映该地区湿地资源情况。 | 湿地率=本年末湿地面积/国土面积×100% | 林业和草原部门 | ||
农民生活 |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增长率 | 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对基值⑦的增长幅度,是衡量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核心指标。 |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增长率= | 统计年鉴 | |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率 | 指生活垃圾能够实现集中收集并无害化处理的行政村数量在行政村总数中的比重,是衡量农村环境保护能力的重要指标。 |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率=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处理的行政村数量/行政村总数×100% | 住建部门 |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包括卫生填埋、焚烧和资源化利用(如制造沼气和堆肥)。 | |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 | 指生活污水能够通过处理设施得到处理的行政村数量在行政村总数中的比重,是衡量农村水环境保护能力的重要指标。 |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农村生活污水有处理设施的行政村数量/行政村总数×100% | 生态环境、住建部门 |
注:①高标准农田面积依据《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 30600-2014)、《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规范》(GB/T 33130-2016),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统一上图入库系统进行数据采集。
②某一类畜禽规模养殖比重=(某一类畜禽年规模养殖量/该类畜禽年养殖总量)×(该类畜禽产品蛋白当量/各类畜禽产品蛋白当量总和);某一类畜禽产品蛋白当量=该类畜禽产品年产量×其蛋白当量系数。其中,生猪、羊规模化养殖量是指年出栏500头以上的生猪、100只以上的羊规模化养殖场(户)年出栏生猪或羊的数量。肉牛、奶牛规模化养殖量是指年出栏50头肉牛以上、年存栏100头奶牛以上的规模化养殖场年出栏肉牛、存栏奶牛的数量。肉鸡、蛋鸡规模化养殖量是指年出栏10000只以上的肉鸡、年存栏2000只以上的蛋鸡规模化养殖场年出栏肉鸡、存栏蛋鸡的数量。生猪对应的畜禽产品为猪肉;肉牛对应的畜禽产品为牛肉;奶牛对应的畜禽产品为牛奶;羊对应的畜禽产品为羊肉;肉禽对应的畜禽产品为禽肉;蛋禽对应的畜禽产品为禽蛋。各类畜禽产品的蛋白当量系数为:猪肉为9%,牛肉为14.9%,羊肉为13.9%,鸡肉为11.8%,禽蛋为11.3%,牛奶为3%。
③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示范场(区)养殖面积是指省级(含)以上渔业部门认定的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示范场(区)的养殖面积。
④秸秆综合利用指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秸秆可收集资源量是指某一区域利用现有收集方式,获得可供实际利用的农作物秸秆量。
⑤合理载畜量是指一定的草地面积,在某一利用时段内,在适度放牧利用并维持草地可持续生产的前提下,满足家畜正常生长、繁殖、生产的需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乡政通服务平台无关,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凡注明“来源:乡政通平台”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乡政通平台,转载时请署名来源。 本网转载自合作媒体或其它网站的信息,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