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城乡冷链和国家物流枢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申报通知

作者:发改委 发布时间: 2023-02-04 11:05:43 424次 微信分享

image.png为做好2023年城乡冷链和国家物流枢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申报工作,请对照《城乡冷链和国家物流枢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按照集中カ量办大事、“少而精”的原则筛选各方面建设条件成熟的项目,组织做好项目申报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冷链物流设施项目。服务于屠率加工、肉类流通的冷链物流设施(不含屠宰加工线等生产设施)。单体库容在2万立方米以上的第三方公共冷藏库、冷冻库新建及改扩建项目。存量冷库智能化改造以及相关分拣、流通加工等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二)物流基础设范补短板项目。支持已纳入年度建设名单的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范围内的公共性、基础性设施补短板项目,包括多式联运转运设施、高标准第三方仓储设施新建及扩建、第三方仓储设施智能化化改、保税仓储设施项目等。

申报条件:

拟申报的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应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审批),取得土地、规划、环评等前期手续。项目建设自筹资金已落实,未获得过其他中央财政性资金支持。项目单位和监管单位“两个责任”明确,且项目单位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新开工项目下达投资计划后即可按期开工建设,在建项目正式申报时实际完成投资比例未超过70%。物流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位于已纳入年度建设名单的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红线范围内。纳入2022年度建设名单的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相关项目优先予以考虑。省级发展改革委不得申报中央企业项目。

工作要求:

(一)项目初审。请各地指导项目单位认真编写单行材料,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核,并对审核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审核重点包括: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支持范围、是否获得其他中央财政性资金、是否属于中央企业项目,项目单位是否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报投资是否符合安排标准,项目是否完成审批(核准、备案)和相关前期手续项目是否落实除拟申请本专项之外的其他资金,项目单位和监管单位“两个责任”填报是否规范等。同时,组织专家对每个项目进行评审,并核定符合支持范围的投资规模。

(二)报送请示。2023年3月15日前报送请示文件和项目汇总表。每个省(区、市)可申报不超过6个项目。汇总表中的每个项目要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要求,明确拟采取的资金安排方式,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或投资补助。项目单行材料(一式三份)、专家评审及投资规模核定相关证明材料(如专家意见等)作为项目申报请示文件附件一并提交。

(三)报送要求。各地应结合财政承受能力、政府投资能力和本地区建设需求,根据支持标准和其他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合理申报投资计划,切实防止出现项目不实、相关手续不全、投资估算虚高等问题,确保项目有序建设、按期竣工。脱离当地实际、其他建设资金未落实、无法如期完工的不得申报。项目申报请示文件中需注明“经认真审核,所报投资计划符合我省(区、市)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不会造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项目各项建设手续和建设资金已落实,不存在‘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问题,未获得其他中央财政性资金。”

(四)项目入库。将拟申报项目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并在年度计划编报区中报送经贸司流通发展处。填报时,“政府投资方向”选择“2023年专项-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安全-城乡冷链和国家物流枢纽建设”,并在“审核辅助标识3”中注明“冷链物流设施项目”或“物流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


附:通知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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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城乡冷链和国家物流枢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支持达13.75亿,详见下表:  

地区(单位)

金额/万元

总计

137,500

北京市

3,200

天津市

1,700

河北省

7,700

山西省

1,000

内蒙古自治区

3,000

辽宁省(不含大连市)

6,100

大连市

1,000

吉林省

4,400

黑龙江省

4,100

上海市

2,200

江苏省

9,700

浙江省(不含宁波市)

8,700

安徽省

5,400

福建省(不含厦门市)

3,200

厦门市

2,200

江西省

5,300

山东省(不含青岛市)

1,000

青岛市

6,100

河南省

6,900

湖北省

4,400

湖南省

6,400

广东省(不含深圳市)

5,600

广西壮族自治区

3,100

海南省

1,900

重庆市

9,500

四川省

5,300

贵州省

3,700

陕西省

4,900

甘肃省

2,000

青海省

1,70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4,10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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